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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六章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 24–263

25
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者,適用海洋放流水標準。 前項最初稀釋率,指廢 (污) 水自管線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 (污) 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之稀釋倍數。
26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