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者,適用海洋放流水標準。 前項最初稀釋率,指廢 (污) 水自管線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 (污) 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之稀釋倍數。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5 條,當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如果其最初稀釋率達到一百倍以上,則可以適用海洋放流水標準。而所謂的最初稀釋率,是指廢 (污) 水自管線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到平衡狀態時,廢 (污) 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所計算出的稀釋倍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海上排放廢水,根據管理辦法第 25 條,當廢水在排放進海洋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後,如果稀釋倍數達到一百倍以上,則可以適用海洋放流水標準。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評估排放廢水對海洋的影響程度,並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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