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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上訴,主張:㈠原處分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其授權制定之「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而前開法令是否違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明揭斯旨,被告3人行為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既未存在,依上揭溯及禁止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處分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是上開規定是否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依司法院釋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系爭處分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其授權制定之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而前開法令是否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函(下稱99年11月3日函)係上訴人行為後所發布,上訴人是時所無法預見,自有稅捐稽徵法不利益溯及禁止之適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賠償所受領公費待遇之規定,原告以其事後片面修正上揭「賠償辦法」內容,要求被告按其訴增加之賠償內容為賠償,即有失信賴、衡平原則,且與簡章內容不符及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法之適用上亦不會產生法律適用體系上之矛盾,故於比較新舊法時,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執與原處分無關之109年6月30日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謂若須適用亦為該規定而非其犯罪時不存在之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原處分違反法律溯及禁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皆無賠償規定,則國防部93年7月27日修正之賠償辦法中增加第9條規定,並作為要求賠償之依據,即有失信賴、衡平原則,且與簡章內容不符及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處分依據之法令違反溯及禁止原則:原處分依據為新法,然原告自67年擔任公立學校之正式教職人員,嗣後於96年申請退休,被告卻依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處分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其授權制訂之認定標準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而前開法令是否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及第57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兩造之爭點:原處分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其授權制訂之認定標準,有無違反法律溯及禁止原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綁定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及落實不利溯及禁止之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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