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營建工地圍籬未設置防溢座且圍籬設置未定著地面,確為屬實,若如原告所述以20至30公分高差,可有效阻止泥水外流,將會登載於查核紀錄表2.工地周界採用替代防制措施項目內;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確證。況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像,指依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5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56條、施行細則第1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0條所明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本法第16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