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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之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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