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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進一步言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函令與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顯然不符。...。」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此之故,符合營業稅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足資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此之故,符合營業稅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足資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此之故,符合營業稅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足資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此之故,符合營業稅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足資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為營業稅法第一條所明定。又「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為營業稅法第一條所明定。又「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前段、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函令與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顯然不符。...。」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一條及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另「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按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二項前段、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二、原告前揭違章事實,經被告審理違章屬實,乃據以核定補徵營業稅三八四、五一六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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