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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免徵特種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依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種貨物稅之稅課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另特種貨物稅條例係基於近年不動產之交易之炒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稅條例第1條、行為時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依特種貨物稅條例之立法意旨,認定納稅義務人出售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條之房地是否有同條第5條免徵特種貨物稅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之時點為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在單獨所有2戶房屋之情形下尚有免徵特種貨物稅之適用,依舉重以明輕法理,被上訴人僅共有萬丹鄉房地而後購入系爭房地之情形,更有特種貨物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適用,應免課特種貨物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課徵特種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核課特種貨物稅,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自得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特種貨物稅,並賠償因被告未繳納系爭特種貨物稅致原告之被繼承人虞家玲所受之罰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避繳納原告應負擔之特種貨物稅,自應論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明定特種貨物稅之課稅客體,於土地部分,係指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巿土地,若土地無法核發建照,自非特種貨物稅之課稅範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稅條例第1條、行為時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認原告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申報特種貨物稅,然原告於收受補繳特種貨物稅通知時,隨即協同立法委員之助理前往詢問相關事宜,然經課長表示此部分沒有問題,毋庸擔心,僅要陳述意見即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兩造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係為規避特種貨物稅,原告受任之事務即為擔任人頭以使被告得規避特種貨物稅,已如前述,是被告享有規避特種貨物稅利益之原因係因其與原告間之借名登記契約而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OOO明知持有房屋期間1年以內,銷售上開房地時,須按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之百分之15,繳納特種貨物稅,竟為逃漏特種貨物稅捐,與黃獻鋒、黃邦弘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房屋坐落之基地應適用上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云云,並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特種貨物稅條例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1項規定,於訂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種貨物稅),遂按系爭房地銷售總價依適用稅率15%,核定應納特種貨物稅1,125,000元外,並按上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其既經地方稅務局告知業已代為詢問,則其基於國家機關整體之信賴而未申報本件特種貨物稅,即難認其有何逃漏稅捐之「故意」;又特種貨物稅之徵收,雖屬人民所應注意,然原告既然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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