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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人不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董事會即應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此並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第27題之問答可佐(見本院卷第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雖又指稱當選之3名獨立董事未列名徵求書資料中,又未獲得高於非獨立董事之得票數,故股東常會選任該3名獨立董事之決議因違反法令而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獨立董事本質上仍為董事,其參與董事會行使職權與一般董事無異。為明確獨立董事亦屬第4款董事之範疇,爰定明獨立董事亦受規範。」益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人不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董事會即應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此並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第27題之問答可佐(見本院卷第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蘇慈玲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蘇慈玲獨立董事被提名人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聲明書、蘇慈玲獨立董事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為提名系爭股東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股東,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以乙決議選任之獨立董事雖已辭任,並訂於106年6月22日召開股東會補選包含2名獨立董事在內之3名董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註3: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獨立董事應負責任比例4%計算。註4: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監察人應負責任比例3%計算。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993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二)獨立董事制度,主要是要借重獨立董事之專業、獨立與超然立場,落實公司治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件涉及原告獨立董事兼任國泰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仍請兩位獨立董事予以迴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9號智財判決預覽 ↗
相對人明知其已非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仍繼續行使獨立董事職權,兩造對於相對人是否具有獨立董事身分顯有爭執;又相對人為第三人即光洋科公司股東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暫字第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亦無損及第13屆董事及獨立董事之任期利益,且得由全體股東依法選出新任董事及獨立董事,彰顯股東真實民意,並得謀求經營權穩固,獨立董事確係為公司之利益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3號智財判決預覽 ↗
、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範獨立董事之專業性及獨立性係為強化董事會之監督並爭取投資者之利益,尚不得因獨立董事具專業性及獨立性而將獨立董事排除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29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股東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林○○;股東鄭○○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林○○;股東周○○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楊○○,列入朗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5年度鑑字第13868號公懲判決預覽 ↗
惟聲明其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期間,並未參與該公司實際運作,因只是獨立董事,基於保護股東權益,行使公司監督之責,且從97年擔任凱基證券獨立董事至今,政大或借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暫字第8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下稱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之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若未禁止抗告人於系爭股東臨時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則縱伊本訴提起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成立,系爭董事會違法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早已於系爭股東臨時會中全數當選董事或獨立董事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5年度鑑字第13844號公懲判決預覽 ↗
附件六、林寶樹擔任遠東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之願任同意書。附件七、林寶樹聲明辭去獨立董事職務之辭職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聲明:(一)相對人公司自114年5月28日聘任聲請人擔任獨立董事職務之委任關係,在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裁判確定前,獨立董事之職務存在並得行使獨立董事職權。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承上,張文昌等3人既均取得獨立董事辦法第2條第2項所定資格條件之一,核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所定之獨立董事之資格,自無修正前同條第3項第3款已充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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