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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得由買賣雙方以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不構成契約內容,被告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書及協議書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不包括系爭瑕疵,並不可採,被告辯稱其不再負瑕疵擔保責任,應屬有理。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請求被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無理由等語置辯。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應否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1項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之部分應以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勾選之範圍為準,是以系爭房屋其他部分之漏水原告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等語,經查,證人黃科維證稱:原告是賣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民法第360條所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乃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即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就民法第360條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瑕疵擔保責任之合意甚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買賣契約之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律保護買受人之一般規定,除非買賣契約當事人間有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人均應負此瑕疵擔保責任,不以買賣契約有無明文約定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就水塔遷移工程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非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得由買賣雙方以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免除被告瑕疵擔保責任之特別約定無效等語,洵無可取。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否則一旦半年期間屆滿,即不得再令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3項約定:「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係揭示系爭房屋之瑕疵擔保責任於當事人無特別約定免除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物之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雖為法律所明定,惟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訂立特約,排除或限制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觀之民法第366條規定即明。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觀之上開約定之內容,乃兩造約定就系爭房屋若有一般屋況瑕疵(如:滲漏水、壁癌、龜裂),被告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即排除被告就系爭房屋關於民法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原告又未舉證被告有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以特約免除被告關於系爭房屋滲漏水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復未舉證被告有故意不告知前開漏水瑕疵之情事,因此被告就系爭房屋並不負「漏水」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各節,被告以此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屬無據,是以,被告仍應就系爭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見,兩造就系爭房屋之漏水等瑕疵擔保責任,業由兩造以前述其他約定事項第1條之「特約」免除,依上開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兩造既就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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