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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行政罰法第19條第2項係罰鍰3,000元以下之裁罰規定才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是6,000元以下所以不適用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為行為罰,且處罰之對象應為行為人,本件由前開客觀證據可以明確得知原告並非該行為人,自不能以該條文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處罰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可置放競選廣告看板、插立或以旗座擺置旗幟,或於他人土地、建物外牆或圍牆上設置或懸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而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5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張貼於新竹市○○路、南大路、湳雅街、國華街、中央街、光華街、光華東街等路段之電桿、號誌燈桿及路牌上,拍照存證後依循電話號碼查獲係原告招攬業務之用,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上訴人並未表明原判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及第50條第1款規定而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内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2.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3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加上因被告當時引用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項處分規定中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當時為免按日連續處罰衍生新的爭議,乃暫決定清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2、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用人清除。」,同法第第11條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而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則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事」或「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僅係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即非同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範之對象,自亦無同法第46條第4款刑罰規定之適用,而僅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105年11月8日裁處書包括下列2項:(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回收清理辦法第34條第1項授權環保署修正公告之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點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事」或「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僅係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即非同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範之對象,自亦無同法第46條第4款刑罰規定之適用,而僅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事」或「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僅係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者,即非同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範之對象,自亦無同法第46條第4款刑罰規定之適用,僅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2.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點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⒈應適用之法令:⑴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⑵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⑶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9條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修正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點第1款之規定,完成再利用行為,被告機關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上訴無理由部分:⒈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錯誤定性被上訴人109年8月17日函,且未回應上訴人之主張,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不當。然查:⑴參諸廢棄物清理法第5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無理由駁回部分:1、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錯誤定性被上訴人109年8月17日函,且未回應上訴人之主張,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不當。然查:(1)參諸廢棄物清理法第5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下列2項事項:(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授權環保署修正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點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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