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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行為而由法院依法徵收,已難認屬無益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復僅提出言詞辯論筆錄節本、花蓮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為證,然此等文件皆無足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以致肇事,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且查上開警製調查報告表肇事經過摘要欄記載:被告行經有號誌路口,肇事現場無發現煞車痕,被告顯未減速慢行,再依現場圖及相片等所示,皆無足認定被害人有疏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雖被告辯稱被害人左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亦有過失云云,惟查上開警製調查報告表第二十三項當事人行動狀況欄記載:兩當事人向前直行中,且依現場圖及相片等所示,皆無足認定被害人有該項疏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一,原告縱自承其將存摺交予張火才保管,係為將系爭建物之租金收入交予張火才、被告張江秀鳳作為生活費用及繳納其他費用之用,與被告張江秀鳳出資購買系爭建物之消防設備,均皆無足認定原告有將系爭文件交由被告張江秀鳳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綜上,依原告所舉證據,皆無足認定兩造就系爭廠房成立租賃契約,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按期交付合於使用收益之租賃物即系爭廠房,有給付遲延情事,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所舉證據皆無足認定被告有刻意以不實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其主張難以採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基上,依被告所為上開舉證,既皆無足認定系爭房屋確係由兩造之父林坤鐘出資購買且林坤鐘生前係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予原告,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則被告係負舉證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與被告葉茂成向何啟昭購買之牛樟木之事無關,被告李耀中前揭所為,自無涉及本件收買贓物之犯行;另公訴意旨所舉其餘事證,概屬證明被告葉茂成本件收買贓物犯行之證據,經核皆無足認定被告三人涉有本件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採以原告之電話號碼與OO公司相同係純屬誤植,然核於前揭之海軍採購決標公告與國貿局高雄辦事處之電話號碼求證答覆,實難遽認有理,後依原告提供之通聯紀錄求證,所得跡證皆無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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