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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納保法施行後始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固可依該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至於在納保法施行前所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依納保法第7條第10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租稅規避一般防杜條款與特別防杜條款:⑴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綜上開規定可知,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防杜,立法上除有上開納保法第7條第1、2項之一般防杜條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被告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本件屬納保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並不符合同法第7條第10項規定之要件,不應適用納保法,縱有租稅規避情事,亦應由稽徵機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租稅規避一般防杜條款與特別防杜條款:⑴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綜上開規定可知,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防杜,立法上除有上開納保法第7條第1、2項之一般防杜條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租稅規避一般防杜條款與特別防杜條款:⑴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綜上開規定可知,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防杜,立法上除有上開納保法第7條第1、2項之一般防杜條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租稅規避一般防杜條款與特別防杜條款:⑴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綜上開規定可知,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防杜,立法上除有上開納保法第7條第1、2項之一般防杜條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者的規範對象普遍,並不以某一特定稅目或種類的租稅規避行為為限,例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保法第7條等規定;後者則是在個別稅法領域,特別針對某些租稅規避類型加以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目的即在解決稽徵實務上租稅規避行為是否應加以處罰的爭議,如果依照上訴意旨所主張稅捐法規如就特定租稅規避態樣明定個別防杜條款,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調整課稅,則該特定租稅規避態樣已非法所容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納保法施行後始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固可依該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至於在納保法施行前所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納保法第7條第10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退一步言,倘本件為納保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惟上訴人係於106年6月29日裁處系爭罰鍰,屬納保法施行前「已裁罰尚未確定」之租稅規避案件,依納保法第7條第10項後段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納保法施行後始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固可依該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至於在納保法施行前所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納保法第7條第10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之細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之細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之細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納保法施行後始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固可依該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至於在納保法施行前所成立之租稅規避行為,依納保法第7條第10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其內容僅有定義租稅規避行為及其所生稅法上之法律效果,該條項並無規定應如何就租稅規避行為為調整課稅之細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被繼承人移轉系爭股票予大林投資公司是屬租稅規避行為(規避其個人綜合所得之營利所得),即謂該租稅規避行為於稅法上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而為回溯性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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