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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歸結而言,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上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土地稅法→行政程序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被告已於先前復查階段就原告所提之各項事證詳為查察,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可歸責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原告申請不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程序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立法理由為:「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者停止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理由未予究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相較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為普通法,應僅適用於「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案件方有其適用,卻以普通法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行政法院86年8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關於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申請時,無溢繳土地增值稅及認定上訴人請求權時效消滅,駁回上訴人之起訴,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及98年1月21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增訂第2項至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20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稽徵機關於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前,逕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否准逾越5年期間之申請案,何須再行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故稅捐稽徵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係以非可歸責於稅捐機關之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而非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申請退稅,故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本件之退稅,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所稱之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故上訴人本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不當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決定不備理由之違法,損害原告之權利:⑴本件情形不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①按稅捐稽徵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另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係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若抗告人有合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定情事,尚得依據該法條之規定予以請求,原審因認抗告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B.再從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修法歷程中可清楚知道,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於98年修正後,稅款只要是政府機關的錯誤就沒有時效的限制,且稅捐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較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所引述財政部66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31186號函釋,因上開函釋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未合,業於89年重編稅捐稽徵法令彙編時不再列入,是原告指稱應不受稅捐稽徵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認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請求,與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關於違法與適用法令錯誤,二者解釋相同,豈非於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外,又設第二次要件相同之行政救濟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定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本件既源於適用法令錯誤,自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更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⒈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以:「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者停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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