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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國際航太組織IAQG所定EN9104-3有關航太品質稽核員之航太稽核員資格與績效評核程序規定(下稱稽核員評核規定),航太稽核員資格每3年需重新評估核可,而評估方法須以見證稽核方式達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染源空氣污染行為時所使用之稽查記錄工作單包括營建工程污染稽查記錄表、空氣污染稽查記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氣稽查記錄工作單等,營建工程污染稽查記錄表係用於稽查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59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期間,並為臺中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下稱聯合稽查小組)帶隊人員,負有帶領聯合稽查小組各單位稽查人員,至稽查名單所載現場辦理稽查,並督導其所屬單位之經發局(處)稽查人員落實檢查、據實填載稽查紀錄及評分之權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主張稽查人員執行本件稽查時,未依統一發票稽查要點之規定出示稽查證,致其無從知悉其為稽查人員且在執行公權力,此有當時在場之黃榮華及客人可以作證,惟原審竟誤認無反證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439 號公懲判決預覽 ↗
3、對於聯合稽查之各個稽查項目,固然事涉各權責單位稽查人員之專業,稽查人員須確實稽查並據實填寫,惟身為聯合稽查之帶隊人員,本即對該次聯合稽查之一切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先簽定系爭稽核合約擔任兼職稽核員,嗣擔任全職稽核員另簽定聘僱合約,嗣辭去全職稽核員改任回兼職稽核員,是否仍有系爭稽核合約之適用?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52 號公懲判決預覽 ↗
,當時其係擔任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職務,並依據政風處及商業科所排定之稽查名單帶領聯合稽查小組人員到達稽查標的執行稽查工作,此四天稽查名單與本案相關之業者分別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其申請補貼之回收清除處理量為稽核認證,再由負責審核之被告,核定稽核認證團體所執行之稽核認證是否確符合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稽核認證手冊等規定後,才予以補貼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僅能以重點抽查方式實施稽核檢查,稽核品質自難提升,故針對稽核人力不足及缺乏專業稽核人員,聲請人已極力爭取補充稽核人員及具有專業能力之稽核人員,但由於人事凍結,致未能增加稽核人力,此亦非可歸責於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3.5.26營利事 所收件之「快樂年有 所93.5.26營利事 業所得稅收件章 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 業所得稅收件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財政部得指定稽查人員至營業人之營業場所,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使用情形。前項稽查工作,財政部得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人員辦理之。」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上訴人係對於稽核人員特別要求簽立系爭稽核合約,係以聘僱人員擔任稽核人員工作為限,是系爭稽核合約與聘雇人員所擔任之稽核職務息息相關,所有從事稽核工作者均受拘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涉及稽核室職掌之爭執,嗣亦經雙方溝通修正,並經原告以稽核品質決定稽核服務價值高低,稽核規章制度及稽核實務環境對稽核品質優劣具有決定性影響,而請求被告公司董事長開放電腦作業系統供稽核查詢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稽查人員黃瓊瑱、戴忠凱於上開稽查時、地,進行稽查所出具稽查通知單,其上記載承辦單位為:「衛生稽查科」等文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100年1月20日晚間被告與張麗麗、應炳煥及張鵬生同至稽陽陽前開住處打麻將,而當日晚間9時許,有一機車行老闆將稽陽陽當日賣機車的所得8千元送至稽陽陽住處,稽陽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藥局內填載稽查紀錄,電燈關閉後,稽查員黃培綺係以手機之照明功能繼續填載稽查紀錄,在稽查員溫臻嫻要求稽查員黃培綺停止製作稽查紀錄,不斷催促其趕快出來,稱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業者表明拒絕稽查,也不願在稽查紀錄單上簽名,稽查員可直接載明後向局裡回報即可,但原則上衛生局還是希望稽查紀錄單上有受稽查人的簽名;第一線稽查人員應該做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丙○○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被告丙○○並非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稽查對象都是我們稽查人員到場後,才知道我們的稽查行動,我們稽查人員絕對不會事先通知受稽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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