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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觀前揭發布排放限值之公函,特別標註「有害空氣污染物」等文字,以與修法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用語一致,即可明瞭。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立法型態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有異,其於著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客觀上已發生一定法益之侵害而成罪(既遂或未遂),至於是否應以量化方式作為層級化之處罰模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已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所定排放限值之認定依據,該公告管制之有害污染物種類包含甲苯,足見甲苯是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上開鍋爐之操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刑事處罰規定所訂頒之排放戴奧辛限值10ng-TEQ/Nm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以,二者立法規範之目的、理由均不同,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亦不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不能完全取代刑法第190條之1,另外,如同時構成環境行政刑法、及刑法第190條之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行政院環保署因而訂定「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為業者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規定得處刑罰之判斷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行政院環保署因而訂定「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為業者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所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排放限值之認定依據,雖將「甲苯」認定為「有害空氣污染物」,但此與刑法第19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鍋爐其「排放管道」檢測戴奧辛濃度結果為4.89ng-TEQ/Nm3,未達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排放限值10ng-TEQ/Nm3,顯然並不構成違反修正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染物排放標準第 35%)之1.5倍(53%) 5條、空氣污染 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染物排放標準第 35%)之1.5倍(53%) 5條、空氣污染 防制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被告薛明杰、莊竣中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或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175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森林法第5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被告薛明杰、莊竣中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或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175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森林法第5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修正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於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的規定: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以公告之「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排放限值之認定依據,雖亦未將氯化氫認定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以公告之「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排放限值之認定依據,雖亦未將氯化氫認定為「有害空氣污染物」,但此與刑法第19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定燦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嘉緣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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