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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影響所及者造成只要有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之行為且無須周界檢測空污數據是否「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客觀情事即可任由行政機關逕依據主管機關之行政解釋直接認定符合空氣污染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們處分當時稽查結果是因為1年內有違反相同法條,被上訴人訴願時才改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品質之行為。」復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法第8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品質之行為。」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告排放空氣污染物是否該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5款之情節重大事由?被告裁處最高額100萬罰鍰,有無違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品質之行為。」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及裁罰準則第3條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件構成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5款之情節重大: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⑴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82條第5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7款及系爭裁罰準則第3條所明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6、被告幾皆用近空氣污染法第82條各款,指摘原告有違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之情節重大事由,而作成停工處分,卻盡遭環保署指正各該處分均具違法瑕疵而予以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認定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屬未經合法登記之污染源,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1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之要件,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另貴局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具體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貴局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具體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原告二異氰酸甲苯廠光氣洩漏事故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1項第5款:「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日內停止操作;說明欄第3點則指出:犖豐堆肥場脫臭槽年久未加維修,顯已無脫臭功能,且經苗栗縣環保局多次勸導或函請改善均無改善跡象,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貴局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具體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被告A處分關於命令停工部分,經被告陳述係以原告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進行堆置,核認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之情節重大,而作成命令停工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東南方及南方之直線距離6.6公里區域內,自有籠罩該儲槽逸散而來之異味,使該地區居民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堪認上訴人有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而合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影響空氣品質甚鉅,請於文到3日內停止操作;說明欄第3點則指出:犖豐堆肥場脫臭槽年久未加維修,顯已無脫臭功能,且經苗栗縣環保局多次勸導或函請改善均無改善跡象,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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