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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第一審縱容被告抗拒到庭,非但不依法拘提,且不再行傳訊,遽以事證已明,無再行傳訊之必要而為無罪之判決,絕對違背法令。㈣、筆記之速度無法趕上陳述之速度,只能減少記載,絕不可能增加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原確定裁定違法濫權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絕對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並有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恐非檢察官應負之舉證責任,再退萬步言之,倘原審認前開所列未能釐清之事項,認有調查之必要,不是更應在辯論前曉諭檢、辯雙方將此列為調查之爭點,積極聲請證據之調查,而非逕自辯結本案,而構成應調查之事項未予調查之判決絕對違背法令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②再觀此遭送勒戒處所之僅有證據「尿液」乃絕對矛盾、瑕疵之絕對違背法令,請詳參警檢詢審過程及初、複驗尿報告,比較、分析,昭然若揭「官官相護」之官僚鄉愿狹隘之心。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外,就聲請人所供前揭毒品上游為「JOHN」乙節,亦未論列何以不採信或未調查之理由,有礙真實發現及司法公正,亦有同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備理由之絕對違背法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對此主張與證明為何不採,理由內並未交代隻字片語,更對於淺顯之檢查漏水源之原理,即上揭「水往下流」之經驗法則視若無睹,大大違反經驗法則,判決絕對違背法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⑸、聲明上訴人潘國清、潘國維之上訴違背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判決主文範圍,已經絕對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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