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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2、6款、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與系爭承諾書第4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次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及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其權利即已耗盡,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智財判決預覽 ↗
⒉再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音圓公司透過經銷商銷售含授權歌曲電腦伴唱機之行為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亦無侵害上訴人之散布權:⒈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散布權之規定即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著作權人之散布權。嗣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增訂「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並增訂第91條之1,作為獨立處罰侵害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0號智財判決預覽 ↗
部分予以規定,嗣於92年7月9日公布增訂散布權及散布權耗盡原則,使著作人就其著作應享有以買賣或其他移轉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有權之方式加以散布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院判斷:(一)按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2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上,原告以被告侵害原告依著作權法第17條、第22條第1項、第28條、第28條之1第1項享有之權利為由,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88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次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及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倘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一定金額予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主張與上訴人違約越區銷售應負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抵銷,因被上訴人係經卡巴斯基公司授權於臺灣地區獨家銷售之代理商,並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8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在100,000元及自95年10月4日(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㈠按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效力,然亦不得任意擴張解釋,認為一旦於81年前因已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上開規定之效力可無限延伸,被授權人得隨時再行藉由同意第三人之方式,轉授權第三人為著作權法第28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使用該傳單於電視上公開展示,並與被告卓瑩光波有限公司販售之能量毯作比較,侵害原告依著作權法享有之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亦侵害原告名譽,爰依著作權法第24條、第28條之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3人、原告安寶公司、原告開心公司分別均依公司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3人、原告安寶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公司及香港商淘寶公司經營網路平台,提供使用者刊登販售仿冒自訴人設計之LED行動電源工具燈產品之訊息,又未能及時移除該侵害著作權之販賣仿冒商品資訊而侵害自訴人著作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期滿,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8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推定兩造均為系爭劇本之共同著作人,被上訴人於上開事件中,雖主張其就系爭劇本之著作權應有部分為80%,然亦不否認上訴人為共同著作人,足認兩造均為系爭劇本之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28條、第40條之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等違法重製及改作系爭照片,已違反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規定,自屬對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於被告等為加害行為時,損害即已產生,否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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