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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岳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貳拾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岳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期滿,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8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宋岳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9年10月20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8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仍得沒收之,上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3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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