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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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8 條原為侵權物沒收特別規定,已於民國 111 年刪除,沒收事項回歸刑法沒收新制統一處理。
Q · 著作權法第 98 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 111 年刪除
著作權法第 98 條原為侵權物沒收的特別規定,已於民國 111 年(2022)刪除,現為無效條文。它失效後,盜版品與犯罪工具的沒收不再依本條,而是回歸刑法第 38 條以下的沒收新制處理。查詢實務案件請直接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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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侵權物與犯罪工具的沒收,歷經81年立法、86年刪除、92年回復、95年調整、105年配合刑法沒收新制限縮,最終於民國111年配合第91條第3項與第91條之1第3項刪除而正式廢止。它的演進史是一個典型的「特別法回歸普通法」縮影:盜版沒收從特別規定,逐步回歸刑法總則統一規範。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犯著作權侵害罪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歷經民國 81 年制定、86 年刪除、92 年回復、105 年配合刑法沒收新制限縮,最終於 111 年因所依附條項刪除而正式廢止,沒收事項回歸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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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 98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111 年(2022)刪除,盜版品與犯罪工具的沒收回歸刑法沒收新制處理。
Q2著作權法第 98 條為什麼被刪除?
本條所依附的第 91 條第 3 項、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於 111 年刪除後,本條失其依附對象;加上 105 年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已統一規範沒收,本條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
Q3現在盜版品的沒收依哪條?
依刑法第 38 條以下的沒收新制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著作權法第 98 條。
Q4著作權法第 98 條是什麼?
原為侵權物與犯罪工具沒收的特別規定,已於民國 111 年刪除,現為無效條文。
Q5著作權法第 98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111 年(2022),因所依附的第 91 條第 3 項、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刪除而失依附。
Q6什麼叫特別法回歸普通法?
特別法因普通法(刑法沒收新制)已有完整規範而刪除,相關事項回歸普通法統一適用。
Q7刑法沒收新制是什麼?
105 年 7 月施行的刑法第 38 條以下沒收規定,將沒收從刑罰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統一各特別法的沒收。
Q8現在盜版品要怎麼沒收?
依刑法第 38 條以下沒收新制,由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處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著作權法第 98 條。
Q9查到引用第 98 條的舊判決怎麼辦?
111 年前的判決可能引用本條屬當時有效;111 年後應以刑法沒收新制為據,引用本條已無效。
Q10怎麼查條文的修法沿革?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沿革」頁,可看 81 至 111 年六次修正全紀錄。
Q11犯罪工具會被沒收嗎?
會。依刑法第 38 條,供犯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得沒收,不因第 98 條刪除而免除。
Q12著作權法第 98 條 vs 刑法沒收新制差在哪?
前者是已廢止的特別規定,後者是現行統一規範。實質沒收效果由後者承接,前者僅存歷史意義。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0920606 修正)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八十一年本法明訂之條文,八十七年修法時,各界以刑法總則已有相同條文之規定,咸認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而予刪除。鑒於恢復本條文,有宣示性之效果,有助於查緝著作權侵害犯罪,爰予回復增訂。 二、又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尤大,爰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
(0950505 修正)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
(1051115 修正)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有關沒收之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爰予刪除。 二、就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器材),如亦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在其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情形,執法機關尚須證明其係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沒收之。例如(一)檢警查獲大量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其中一部分光碟已由其他買家購得;(二)犯罪行為人租用燒錄機之設備燒錄光碟販賣,上述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均非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執法機關須證明光碟買家及出租燒錄機之業者係無正當理由取得該等光碟或燒錄機,始得沒收,恐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沒收,造成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機流通市面或繼續供盜版行為使用、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而難以根除盜版問題。另查緝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亦易滋生該光碟是否為販賣者所有、何人所有而能否沒收之爭議。為解決上述問題,爰修正原但書規定,除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外,明定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 三、除本條特別規定外,其餘如犯罪所得沒收之事項,仍應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併予敘明。
(11104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次修正已刪除原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
本條刪除。
一、本條為八十一年本法明訂之條文,八十七年修法時,各界以刑法總則已有相同條文之規定,咸認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而予刪除。鑒於恢復本條文,有宣示性之效果,有助於查緝著作權侵害犯罪,爰予回復增訂。 二、又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尤大,爰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
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
一、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有關沒收之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爰予刪除。 二、就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器材),如亦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在其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情形,執法機關尚須證明其係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沒收之。例如(一)檢警查獲大量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其中一部分光碟已由其他買家購得;(二)犯罪行為人租用燒錄機之設備燒錄光碟販賣,上述盜版光碟及燒錄機均非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執法機關須證明光碟買家及出租燒錄機之業者係無正當理由取得該等光碟或燒錄機,始得沒收,恐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沒收,造成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機流通市面或繼續供盜版行為使用、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而難以根除盜版問題。另查緝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亦易滋生該光碟是否為販賣者所有、何人所有而能否沒收之爭議。為解決上述問題,爰修正原但書規定,除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外,明定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 三、除本條特別規定外,其餘如犯罪所得沒收之事項,仍應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併予敘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次修正已刪除原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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