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1600937-0
要旨
關於新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請轉致 貴會會員注意瞭解,以為因應,請 查照。說明:一、新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增訂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
令函要旨
關於新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請轉致 貴會會員注意瞭解,以為因應,請 查照。說明:一、新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增訂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是依上述規定,意圖營利而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罪行為,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院均得宣告沒收。二、如右述,因此銀行業者及租賃業者如就右述之供犯罪所用機具或因其他犯罪所得之物上享有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相關權利者,將因各該物經宣告沒收而影響其權益,本局特予說明,並請 貴會轉致所屬會員注意瞭解,以為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