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8-1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8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刪除,原為司法警察逕行沒入盜版品的特別程序,現已廢止。
Q · 著作權法第98條之1還有效嗎?
已廢止。民國111年隨第98條一併刪除
著作權法第98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刪除,現為無效條文。它原本讓司法警察在盜版查緝中遇行為人逃逸時,得不經無主物程序直接沒入侵權物。修法後此特別權力取消,但盜版重製、散布行為仍受第91條、第91條之1規範,並未因此合法。
白話解讀
本條原賦予司法警察機關一個強而有力的工具:取締盜版時如行為人逃逸無從確認,警察可以直接把現場盜版品「逕為沒入」,繞過漫長的無主物處理程序,避免盜版品再次流入市場。民國111年配合第98條(沒收條文)刪除,本條也隨之廢止。它見證了實體盜版光碟猖獗的年代,司法警察曾經擁有的快速行動權。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8條之1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於著作權侵害查緝中,於行為人逃逸無從確認時,得對現場侵權物逕為沒入,以避免無主物處理程序冗長導致盜版品回流市場;民國111年配合第98條沒收條文刪除而廢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著作權法第98條之1還有效嗎?
已廢止。本條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配合第98條刪除,現為無效條文。
Q2這條刪除後,盜版就合法了嗎?
沒有。刪除的只是司法警察逕行沒入的特別程序,盜版重製與散布仍受第91條、第91條之1刑事規範。
Q3為什麼這條會被刪除?
它依附於第98條(沒收條文)。民國111年第98條刪除後,本條失去依附對象而一併廢止。
Q4著作權法第98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讓司法警察在盜版查緝中對逃逸行為人的侵權物逕行沒入。
Q5「逕行沒入」是什麼意思?
不經一般沒收或無主物程序,直接將侵權物收歸國有的處分。
Q6想查這條的修法沿革要去哪?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或本平台條文沿革區,可看92年增訂、111年刪除全紀錄。
Q7第98條之1刪了,盜版還能告嗎?
能。實體罪在第91條、第91條之1,刪除的只是司法警察逕行沒入的程序權力。
Q8第98條之1和現行第103條差在哪?
98之1是逃逸時的逕行沒入(已廢止);103是經告訴/告發後的扣押(仍有效),二者程序與要件不同。
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6 增訂)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 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實務上常見司法警察機關於取締著作權侵害犯罪行為時,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致所查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從隨同犯罪案件移送,僅得以無主物處理,經公告一段期間無人認領後始歸入國庫,其程序曠日費時,徒增社會成本,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由司法警察機關逕為沒入。 三、又因犯罪所得之物經沒入後,如為金錢,應予繳交國庫,如為金錢以外之物(例如盜版光碟),為避免再流入市場,造成著作權人損害,應予銷燬,爰配合明定第二項。
(11104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說明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按實務上常見司法警察機關於取締著作權侵害犯罪行為時,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致所查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從隨同犯罪案件移送,僅得以無主物處理,經公告一段期間無人認領後始歸入國庫,其程序曠日費時,徒增社會成本,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由司法警察機關逕為沒入。 三、又因犯罪所得之物經沒入後,如為金錢,應予繳交國庫,如為金錢以外之物(例如盜版光碟),為避免再流入市場,造成著作權人損害,應予銷燬,爰配合明定第二項。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說明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