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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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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7 條之 1 讓持續侵權的盜版事業在刑事判決有罪後仍不停止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Q · 盜版網站被判刑了還繼續開,有辦法讓它整個關門嗎?

有,依著作權法 97 條之 1 可命令停業

依著作權法第 97 條之 1,事業以公開傳輸方法犯第 91、92 條及第 93 條第 4 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後,應即停止行為;若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這是處理「事業」而非「個人」的執法工具。

白話解讀

常被新聞點名的盜版動漫網站,為什麼能存在好幾年?因為單純的刑事判決只能處罰「經營者個人」,沒辦法直接讓「網站本身」關門。這條補上了這個缺口:當「事業」(公司、商號)用公開傳輸的方法(白話:上網讓人看)犯了著作權法核心罰則(第91、92、93條第4款),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後,如果還不停止,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邀集專家認定是否「侵害情節重大」,認定後限期一個月改正,再不改就直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換句話說,這是著作權人手上的「最後手段」:不只追究刑事責任,還能讓整個事業被吊銷。它的存在邏輯是現代的:實體商品的時代,沒收侵權物就能斷財源;串流和雲端的時代,必須有能力直接消滅「事業本身」,才能真正切斷盜版的供給鏈。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7 條之 1 為數位時代的行政執法條款,針對以公開傳輸方法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的「事業」,在刑事判決有罪後仍不停止侵權時,賦予主管機關經情節重大認定與限期改正程序後,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的權限,目的在切斷盜版供給鏈而非僅處罰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人經營的盜版網站,這條會適用嗎?

嚴格來說這條的對象是「事業」,個人經營的網站是否算事業要看實際營運模式:是否有持續性、有營收、有組織型態。如果有持續廣告收入或會員營利模式,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為事業,即使只有一個人經營。內行人提示:很多個人經營者在被檢舉前會把網站登記成公司或合作社,以為這樣可以正式化,這反而可能讓這條更容易適用。

Q2合法的影音平台會被這條打到嗎?

理論上會,因為條文沒有區分平台類型。但實務上合法平台會主張自己已建立通知取下機制(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且非以侵權為主要功能,所以不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內行人提示:大型平台投入大量資源做版權審核,就是為了在情節重大認定階段佔據道理上的優勢,中小型平台沒有類似機制風險會高很多。

Q3著作權法 97 條之 1 是什麼?

針對以公開傳輸方法持續侵權的事業,在刑事判決有罪後仍不停止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的行政執法條款,是處理事業而非個人的工具。

Q4命令停業跟勒令歇業差在哪?

命令停業是要求暫時終止營業,勒令歇業則是終結事業營運,效力更強。兩者都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

Q5什麼叫侵害情節重大?

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業者認定、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的侵權程度,是啟動限期改正與停業程序的關鍵門檻。

Q6公開傳輸是什麼意思?

以網路或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使公眾得在各自選定的時間地點接收,白話就是上網讓人看、讓人下載。

Q7盜版網站被判刑後還開著怎麼讓它關門?

取得有罪判決後追蹤對方是否停止並截圖存證,未停止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舉,請求啟動本條情節重大認定與限期改正程序。

Q8被認定情節重大後有多少時間改正?

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後,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才會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Q9事業被命令停業可以救濟嗎?

停業命令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事業可依訴願法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0檢舉時要準備什麼事證?

網站仍在運作的截圖、繼續上架侵權內容的紀錄、流量規模或廣告收益佐證,以及對方已被判決有罪的證明。

Q1197 條之 1 vs 單純刑事告訴差在哪?

刑事告訴處罰經營者個人(坐牢罰金),本條消滅整個事業(停業歇業)。後者才能真正切斷盜版供給鏈。

Q12個人盜版站 vs 事業盜版站適用差別?

本條對象限事業。一個人玩玩可能不算,有持續營收、組織型態者就可能被認定為事業而落入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單純刑事訴訟本條 97 條之 1
處罰對象經營者個人(自然人)整個事業(公司、商號)
效果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啟動主體檢察官、被害人告訴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前提犯罪事實須先有刑事有罪判決且事業仍不停止
對盜版供給鏈個人受罰但事業可能照開直接消滅事業,切斷供給鏈

單純刑事訴訟

處罰對象
經營者個人(自然人)
效果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啟動主體
檢察官、被害人告訴
前提
犯罪事實
對盜版供給鏈
個人受罰但事業可能照開

本條 97 條之 1

處罰對象
整個事業(公司、商號)
效果
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啟動主體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前提
須先有刑事有罪判決且事業仍不停止
對盜版供給鏈
直接消滅事業,切斷供給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저작권법 제133조의2(정보통신망을 통한 불법복제물 등의 삭제명령·전송중단·게시판 서비스 정지명령)
中國著作权法第53条(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增訂)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4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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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97-1 條規定:「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9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9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