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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行政執行機關之查封是否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執行法院不得再行查封,而應將該事件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次按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移送機關,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行政執行機關繼續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苟原告予以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據以進行強制執行,亦非適法,而行政執行機關對上開不適法之執行,即使核發債權憑證,亦無自獲發債權憑證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由行政執行機關當場查封包括附表所示動產在內之物品,而原告於行政執行機關查封後,復表示願分期清償稅款,並以查封之標的物作為分期清償稅款之擔保等語,有執行筆錄一份、查封筆錄一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次按「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前項情形,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移送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提出「聲明異議狀」,於「主旨」表示「為就行政執行事件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原告真意倘係針對行政執行機關之行政執行命令等事項有異議,應向「行政執行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因行政執行機關逾101年3月5日後之101年5月15日始執行管收,而涉違法管收;雖相關抗告仍在進行中,但行政執行機關違法管收,非法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一旦此等自由遭非法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價金未交付前,因行政執行機關所函送合併辦理致需重新製作分配表,使分配表遲遲未能確定,影響執行債權人權益甚大之情形發生,是目前強制執行法雖未就行政執行機關所函送合併辦理之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行政執行機關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拍賣不動產,於拍定後,買賣關係成立,買受人即負有繳納價金之義務,而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行政執行機關則負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義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拘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法務部矯正署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認由法務部矯正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參諸民、刑事訴訟法之迴避制度,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當否,自不宜由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最終之審查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即對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抑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行政處分不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八條逕對擔保人(即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程序所生,基於行政執行程序係採職權主義並為確保國家債權之實現,行政執行機關自有輔助本訴訟被告之必要,故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使行政執行機關對於買受人負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義務,且有發給遲延之情事,此至多只是行政執行機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問題,但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仍是自其實際取得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價金未交付前,因行政執行機關所函送合併辦理,致需重新製作分配表,使分配表遲遲未能確定,影響執行債權人權益甚大之情形發生,是目前強制執行法雖未就行政執行機關所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規定其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質言之,行政執行機關須在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定之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者,始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經行政執行機關依同條第1項規定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義務人不為報告或甚為虛偽之報告者,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因其前就責任財產已為處分,行政執行機關自無從查明其責任財產,對物為執行,故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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