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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依合作社、公路法、地方制度法相關法令,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計程車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條、第4條規定甚明。又該管理辦法第1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按該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既存污染源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1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只要雇有空氣污染防制合格人員即可,並未規定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員,亦未規定要報備,其為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所明文,而該管理辦法為行政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計程車駕駛人只需具備該管理辦法第13條所示之上開條件,即有權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且縱已具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資格,亦不見得已同時領有營業執照或牌照,實仍無從逕予認定該等駕駛人除具有社員資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計程車駕駛人只需具備該管理辦法第13條所示之上開條件,即有權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且縱已具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資格,亦不見得已同時領有營業執照或牌照,實仍無從逕予認定該等駕駛人除具有社員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計程車駕駛人只需具備該管理辦法第13條所示之上開條件,即有權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且縱已具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資格,亦不見得已同時領有營業執照或牌照,實仍無從逕予認定該等駕駛人除具有社員資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揭行政規則之「訪客接待」係屬管理服務事項與內政部訴願決定書中之「訪客登記」係屬保全業務,二者間難以區分,其實同屬該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被告審查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消防圖說,係依據管理辦法之規定,系爭安全距離檢討適用條文屬該管理辦法第13條,內政部(消防署)亦對該條文安全距離之計算著有釋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3)上開該管理辦法第13條之訂定目的,係規範專業金融機構為防範開立人頭帳戶所立法,被告臺北富邦保生分行未能確實善盡應有之責任及義務,有違立法之目的及精神,其應擔負行政審核及企業社會道義責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公路法第56條第2項既已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之社員資格條件,則該管理辦法第13條明文規定,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應具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得」依該條各款方法擇定其營業量最高者為該責任業者之營業量,僅係另賦予被告擇定最高之權限,並非限制或排除被告原有間接依查得資料推計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權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管法院依法究辦。再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1、13、14條,臺灣省國有財產管理暫行辦法第1、8、15條、臺灣省各縣市暨鄉鎮公產管理規則第1、24至27、31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行政訴訟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臺灣省政府於36年12月18日發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作為清理地權管理公產之依據。該辦法第13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書狀,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書狀,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書狀,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9日協商結論略以:『查臺灣地區自光復以來,政府有關機關即以本院36年11月28日核定,經臺灣省政府於同年12月發布之【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作為清理地權管理公產等之依據,該辦法第13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相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結婚之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關於撤銷婚姻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可知上開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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