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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水源水質飲用水保護區: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新設事項,惟仍請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新設事項,惟仍請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7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於90年8月2日以(90)環署水字第0048384號函文要求經濟部督導被上訴人自91年1月1日起停止養豬,以保護水源水質,該函文說明第1點並載明請求依據,除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本案請求損失補償依據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二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4)末查環保署於90年8月2日以(90)環署水字第0048384號函文要求經濟部督導原告自91年1月1日起停止養豬,以保護水源水質,該函文說明第1點並載明請求依據除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本案請求損失補償依據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本縣環保局依本權責妥處。」故環保局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0規定裁處原告10萬元,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請。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有探礦、採礦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自屬上開第27條第6款所列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000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護區」類環境敏感區,應依允許之開發方式及限度,作適當之利用,以避免無謂災害,此觀諸聲請人所提前開網站查詢資料可證(見聲請人提出聲證一所示),自非相對人依前揭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段366-8地號1筆(部分)土地,經查位於本局87年9月15日公告明德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本案若經本府主管機關農業處認定為未經申請擅自開闢道路之情事,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請求補償所涉之畜牧場並非位於環保署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劃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此為原判決依法認定之事實,況依該條例第5項請求補償對象,係「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援為請求依據之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第2項雖規定:「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與自來水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認定於下列水源保護區內,養豬為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採礦之情事。換言之,既被告新北市政府未曾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否准原告採礦行為之申請,除無適用礦業法第27條與第31條第1項第3款、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103年12月10日礦務局以礦局行一字第10300313030號函原告,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請原告修正原領礦區範圍,並經飲用水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確認無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則以:(一)關於程序事項部分:⒈本件上訴人如欲依礦業法第27條、第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失補償,邏輯上自須被上訴人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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