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544條、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聯福生科技股份有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注意義務。則上訴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解任孫瑒之如興公司董事職務,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黃建智擔任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欣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定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且其所為違背董事職務之不法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其現仍繼續擔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顯有不適任情事,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末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就具公益性質之被上訴人辦理同法第10條第1項業務,發現董事或監察人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在客觀上足認其繼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28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下合稱被告等人)有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之交易,並使淳紳公司財務報告不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價、違背職務背信等行為,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無投資人向被上訴人提出求償登記,足見楊南平上開行為未危害金融秩序或投資人財產,情節輕微,不符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重大事由,亦不符被上訴人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依上開判決可知本件已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對林蔚山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有本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吳昌伯介入經營權紛爭,有害公司治理,戕害司法威信,其繼續擔任光洋科公司董事,將使該公司及股東受有重大損害,而不適任董事職務,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242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無非以: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6號智財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呂正樂擔任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分別擔任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董事期間,因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東森國際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惟現仍繼續擔任董事職務,顯有不適任情事,原告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求為解任吳美紅擔任福懋油公司董事職務之判決(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主張,不予贅敘)。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840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主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聲字第6號智財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本事件係相對人以聲請人吳國精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情事及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為由,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4.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於106年5月24日以存證信函請求中信金控監察人等人向被告辜仲諒及張明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觀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之立法意旨、規範目的、公益性及法規實效,足認該規定之解任事由,不以起訴當任期所發生之解任事由為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認僅屬董事個人行為而與執行業務無涉;另投保法未明文規定該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任董事事由,以對該董事起訴當次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從而,被上訴人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投保法第10條之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司法院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民國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訟事件:㈠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10條之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民國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訟事件:㈠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10條之1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