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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時代徵之。」貨物稅條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2、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音響組件並非採列舉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一項第八款之音響組件,按稅率百分之十課徵貨物稅,並無不合為由,否准其退稅之申請。二、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六一六號函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彩色電視機從價課徵百分之十三之貨物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該規定為行為時,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後之現行法,經行政院以九十年十二月廿一日(九○)台財字第○七三六五八號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系爭機具(IRD)應歸列之正確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二五.一○.三○號,稅率百分之三.七五;惟台北關稅局則核定為稅則第八五二八.一○.九○號,並依稅率百分之十五課徵關稅,及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查系爭貨物係經被告依當時有效之財政部台財稅字85年8月21日第851138250號函釋:「...進口液晶投影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貨物第四項貨物並非一般之錄影機,自不能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對之課徵貨物稅,此與貨物何時進口無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上開二函釋合併觀察,可知,彩色顯示機與電視調諧器縱然係分別報關進口,但其二者既係屬整套貨物,依行為時關稅法第三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系爭機具(IRD)應歸列之正確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二五.○.三○號,稅率百分之三.七五;惟臺北關稅局則核定為稅則第八五二八.一○.九○號,並依稅率百分之十五課徵關稅,及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該局改列行為時稅則第八五二八‧一○‧九○號,按稅率百分之十五課徵關稅,並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該局改列行為時稅則第八五二八‧一○‧九○號,按稅率百分之十五課徵關稅,並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涉嫌漏報貨物稅一、八一八、五四四元,案經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查得,該產品係購買已繳納貨物稅之迴音機與自行灌入音樂軟體系統之電腦組合而成,核屬應稅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被告初查遂依首揭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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