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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再者,申請退稅同意書第1條:「專案退還款之申請資格:㈠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公告生效日(以下簡稱生效日)起五年內(以下簡稱生效期間)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九五三、七○○元,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科處罰鍰部分經被告重核結果,乃變更罰鍰為僅按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六四一、五○○元,核與前開貴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意旨,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一、一九四、五○○元,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被告重核結果,乃變更罰鍰為僅按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七四五、四○○元,核與前開鈞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等意旨,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被告重核結果,乃變更罰鍰為僅按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七四五、四○○元,核與前開鈞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等意旨,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進口稅漏稅額二倍之罰鍰計三十一萬零九百十四元,並依同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追徵所漏稅費計十八萬七千九百八十二元,另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科處偷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上開判決旨意,改依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九十五萬四千一百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二一五、三○○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一、二一三、八○○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三二二、六○○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一、三一九、四○○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一、○三四、四○○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二三二、八○○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七二萬三、五○○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二五三、三○○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據上開鈞院判決旨意,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改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一、一○八、七○○元,於法並無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繳驗不實發票,偷漏關稅及貨物稅之違法行為,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科處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計二四、三五八元,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追徵所漏稅款計二六、六五一元;另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按查得資料據以核定發單追徵所漏稅款二四二、九七二元等情,業據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確定在案,被告就罰鍰部分,另按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科處所漏貨物稅額五倍之罰鍰一、一一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一○元,並按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追徵所漏進口稅捐三五三、一二二元(包括進口稅一二四、六五五元、商港建設費二、○七八元、貨物稅一八九、七八七元、營業稅三六、六○二元),另按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轉據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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