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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予比較後,應依最高者之法律規定,即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予以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予比較後,應依最高者之法律規定,即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予以裁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有關本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應適用現行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亦即改按貨物稅補徵稅額1倍至3倍論罰部分,被告於此並無疑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㈠有關本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應適用現行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亦即改按貨物稅補徵稅額1倍至3倍論罰部分,被告於此並無疑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稅法第41條、第51條第7款及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各定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無故意申報未有T*規定之其他稅則,該T*規定稅則一經申報,則報單已無篩選為C1報單之可能,被告以原告「未於進口報單申報貨物稅率及貨物稅額」,處以漏貨物稅額0.5倍之處罰,核與貨物稅條例第3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報運進口系爭汽車乃單一行為,被上訴人僅得就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擇一最高法定罰鍰額為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分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其中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之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貨物出廠者。...」分別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及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45,828元(含進口稅17,221元、貨物稅22,862元、營業稅5,715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30元)外,另以95年第00000000處分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貨物稅條例第3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被告自陳本件罰鍰處分書「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欄位原始記載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且復查決定書理由「貳、罰鍰部分」之欄位記載為「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五)再審原告於事實審係主張,就貨物稅之申報方式,除報關手冊定有明文外,財政部關務署已籲請進口人遵守,本案裁處貨物稅罰鍰依據,係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原判確定判決錯認再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化驗鑑定結果,實到貨物為溶劑油,應歸列稅則第2710.00.99號,屬應課徵貨物稅品名,與原申報內容不符,被告乃以其涉嫌虛報貨物名稱,偷漏貨物稅1,104,480元,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確定判決援引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內容,與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互為闡釋,並認貨物稅條例所謂「未依規定申報」應係指納稅義務人未據實依規定申報而言,並無疑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審於判決時適用當時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固屬無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1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核定應補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88,100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0倍罰鍰1,881,000元,業據原審判決核敘並無不合,且說明漁業法就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規定,為貨物稅條例之特別規定,則貨物稅條例第3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6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USD35,000/UNIT核估完稅價格,經審理原告涉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成立,乃審酌違章情節,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貨物稅條例第3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載客之機動車輛」,輸入規定均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且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項應徵貨物稅之貨物,上訴人構成進口時未依規定申報貨物稅之違章情事,應依同條例第3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科處關稅額2倍罰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科處營業稅額3倍罰鍰,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科處貨物稅額5倍罰鍰,是否一罪三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均是以漏稅額之特定倍數為其科處罰鍰之法定上限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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