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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原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縱認本件須審認實質違法性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⑴、縱使認為本件應審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或實質違法性之問題,則審查之標準為基本權之衝突之利益衡量,一般民眾得於公園內休憩,因公園本身屬於都市內綠地之一環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指被害人所為對於自身受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予以放棄之意思表示,倘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係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則予以排除成立犯罪,即肯認該「被害人之承諾」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即「超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生命、身體等法益涉及公共利益,則非「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固不否認有於確認單上自行書寫潘俊和之署名,惟係本於潘俊和之概括承諾或可推測之承諾,且當時情況緊急,確實無法立即取得潘俊和事實上之承諾,所為應符合前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顛倒前後因果及對話,主觀認定證人陳宥綸所述「就是想要妳打我,不然咧~」等語非同意聲請人侵害其身體法益,難認聲請人係得證人陳宥綸承諾為傷害犯行而得阻卻違法,然本案關於是否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法益的輕微性或行為逸脫的輕微性)依序判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可罰的違法性,該行為即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聲請再審時提出其於案發當時所持平板電腦攝錄證人陳宥綸臉部表情及動作之錄影檔案光碟,主張該錄影內容足以作為本案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適用之新證據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固已明文規定阻卻違法事由,惟不足以規範變化無窮之社會現實,因此現代刑法思潮乃依據實質違法性觀點,以行為所造成之社會損害性,實質判斷有無違法性,不致因受限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而有所疏漏。藉由超法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固僅就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設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惟基於社會現實之需要,並配合醫政實務之見解,應承認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法益的輕微性或行為逸脫的輕微性)依序判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可罰的違法性,該行為即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義務衝突等)、可罰違法性(被害法益的輕微性或行為逸脫的輕微性)依序判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可罰的違法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輕微性)依序判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可罰的違法性,該行為即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固已明文規定阻卻違法事由,惟不足以規範變化無窮之社會現實,因此現代刑法思潮乃依據實質違法性觀點,以行為所造成之社會損害性,實質判斷有無違法性,不致因受限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而有所疏漏。藉由超法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當時確係處於「法律義務衝突」之情況,其於發現遮斷器再次放下後,立即煞車並未繼續闖越平交道,復為避免違規倒車之處罰而選擇停留於黃色網狀區,確屬「法律義務衝突」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例如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其所受之「強暴、脅迫」須達某種程度以上,或高於一般強制罪的妨害,始有保護法益存在;於違法性方面,除以反面審查是否具備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另可以具備類似緊急避難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再觀原審勘驗內容,告訴人有對被告稱「你來打我看看」等語,可見告訴人並無心不甘情不願,而有自由意志遭受壓制之無奈情形,符合告訴人同意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本案應諭知被告無罪判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整地填土、種植樹木及興建水泥牆之行為,具備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或具社會相當性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屬不罰之行為,揆諸首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慎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外,學說亦有主張刑罰相對於行政罰係屬較重之規定,刑法尚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行政不法行為也應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並認為象徵性言論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自明;從而,倘民眾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遵循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開放自由撿拾清理之公告,而為打撈、撿拾國有漂流木,揆諸前開說明,所為即得認無實質違法性,而具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指被害人所為對於自身受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予以放棄之意思表示,倘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係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則予以排除成立犯罪,即肯認該「被害人之承諾」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即「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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