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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違反者即應依同法第56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0條第2項授權訂定,係於母法授權之立法目的及範圍內,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測定採樣過程、計算方式及排放上限等事項為細節性、技術性規範,倘違反該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2項授權訂定,係於母法授權之立法目的及範圍內,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測定採樣過程、計算方式及排放上限等事項為細節性、技術性規範,倘違反該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規定,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何況,違反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受到行政罰鍰之處分,而依據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亦為處罰之對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期貨商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者,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處罰,且就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乃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係依空污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罰,亦與本件被告係以原告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罰,核與本件被告係以原告違反同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符合排放標準。如有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是無論是初次稽查或是再次稽查,被告如查有違規之事實,皆應依法予以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如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原則且欠缺合理依據,經依權衡後顯失公平而構成權利濫用者,應認決議係屬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用以描述系爭事件之客觀狀態,與前揭「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定義無涉,再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定義無涉,再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排放標準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罰,核與本案被告係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規定係課予殯葬服務業負有應「備具受委託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5條規定裁罰。因此,殯葬管理條例第5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上開排放標準,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倘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者,應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罰,核與本案被告係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該會對期貨仲介行為未規範前,期貨仲介屬期貨商之業務,而非經該會核准經營期貨業務者,核屬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見該會(86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2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期貨仲介行為未規範前,期貨仲介屬期貨商之業務,而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業務者,核屬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之規定處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豈非形同自承違反應記載事項,而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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