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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此與親屬之扶養義務,自屬有別,殊不因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兼有其他親屬之撫養義務關係而受影響,蓋以該條立法意旨著重在事實上撫養狀態之有無,與法律上撫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上訴人是否具備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要件?⑶上訴人倘若具備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要件,被上訴人是否要容忍上訴人使用系爭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此與親屬之扶養義務,自屬有別,殊不因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兼有其他親屬之扶養義務關係而受影響,蓋以該條立法意旨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衡諸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行使,係以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為請求權人,其本質仍屬扶養義務之延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遺產酌給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系爭親屬會議決議內容「給歐淑英或歐淑英指定之人」即與現行法規抵觸,違法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即不得據此違法無效之親屬會議決議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陳玉屏訴訟代理人梁錦文律師再審被告歐陽毓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酌給請求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遺產酌給請求權係本於擬制家屬身分請求酌給遺產,並未規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為限,被告賴薏華所辯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相對人主張之死因贈與契約履行請求權及遺產酌給請求權,抗告人均僅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不及於其固有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陳玉屏應依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給付被繼承人遺產之半數即30,423,719元予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就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立法條文觀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請求權人係受被繼承人於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聲請人主張其係失蹤人林清文失蹤前繼續扶養之人,得依民法第1149條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云云,核諸聲請人陳稱於其申報林清文失蹤前2、3年,失蹤人林清文已未與聲請人聯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屬遺產債務,此與親屬之扶養義務有別,殊不因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兼有其他親屬之扶養義務關係而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抗告人主張其有扶養何天柱之事實,並非主張其受何天柱扶養,亦與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不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係受被繼承人於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係受被繼承人於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其尚有扶養義務人莊南菁、莊承勳,然與其遺產酌給請求權,並不生衝突,亦非先後順位關係,其遺產酌給請求權自不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關於受扶養人遺產酌給請求權部分:按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人,且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陳玉屏訴訟代理人梁錦文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歐陽毓瓊間請求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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