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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更難謂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了必須遵守稅捐法定主義外,並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而所謂量能課稅原則在規範價值上的根源即是實質課稅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財稅之角度觀察,具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可採取虧損扣抵制度其實是所得稅制中以週期量能課稅原則之例外,要無「緩和年度課稅所產生違反量能課稅之不公平現象」之可言,更難謂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量能課稅原則」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其立法目的既係為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則對個人海外所得之計算自不應再背離量能課稅原則,即稅捐正義之基礎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3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8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此函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亦無可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主張本件地價稅之核課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應以原告等5人的(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地價稅等語,並無可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可見該規定乃量能課稅原則之法制化,此併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張瓊文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亦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主管機關之函示若違背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違背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係屬租稅優惠,與量能課稅無涉,上訴人以產生虧損年度申報遲延一天,被上訴人並未從寬認定,而予全數否准系爭虧損扣除額,有違量能課稅原則,顯屬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捐法定原則源於憲法第19條,而憲法上平等原則導出量能課稅原則、客觀淨所得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該條款但書之規定,則是給予納稅義務人按「量能課稅原則」證明「實有所得」之機會,以緩和「稽徵經濟原則」對「量能課稅原則」所帶來的衝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無違反法律優先原則之量能課稅原則,自為規範遺產稅稅基計算之適格法規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5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縱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效能之考量,亦應儘量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倘為稽徵便利而以違背量能課稅原則為代價,恐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公同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經濟利益應如何分配,屬公同共有人內部如何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問題,與地價稅之計算無涉,亦與量能課稅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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