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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核與該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自無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免稅之適用,被上訴人乃依法否准,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9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上述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10條係財政部依據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所定關於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如何執行之細節性法規命令,除已斟酌公私立各級學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稅,已逾法定期限。㈢上訴人復稱:依關稅法第44條第1、2項之規定,系爭進口藥品乃報關人員即被上訴人誤將零稅率之第3004.90.20.00-7號稅則,報為3004.90.99.90-4稅則…非屬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稅。上訴人所引據之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16款、第17款,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辦理救濟物資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所稱關稅法第26條規定之貨物,係指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1項即現行關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專案免稅貨物,並非現行關稅法第26條所稱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上訴人主張系爭貨物乃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款。」之規定不符,自無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免稅之適用,被告依法否准,並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稅。原告所引據之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16款、第17款,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辦理救濟物資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後原告委任代理人於92年6月17日來函(財政部關稅總局收文日期:92年6月18日)對被告依上揭稅則號別課稅有所爭執,認為稅則號別應改為第3004.90.20號,並退還溢繳關稅,依關稅法第44條第1、2項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所稱關稅法第26條規定之貨物,係指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現行關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專案免稅貨物,並非現行關稅法第26條所稱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6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縱認本案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處罰,惟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前段及關稅法第1條,則系爭來貨其應追補之稅額早已逾或屆期關稅法第14條第1、2項所定6個月追補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修正前關稅法第2條、第22之1(現行第44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現行第5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乃依現行關稅法第58條第4項(即修正前關稅法第35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依關稅法第2條、第44條第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2)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前段及行為時關稅法第1條規定,所稱「追徵之稅款」仍應適用關稅法相關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0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人進口系爭白鯨,自申請目的至進口後之用途,均供教育及學術研究之用,應符合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免稅事由,無成立漏稅額違章之事實可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次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前段所稱「追徵之稅款」,依關稅法第1條之規定,仍應適用關稅法相關規定,是縱認本案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處罰,系爭來貨其應追補之稅額早已逾或屆期關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9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係貨物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之問題,而非稅則號別見解不同之問題,故補繳稅款之期限應適用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而無同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確定判決雖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乃依現行關稅法第58條第4項(即修正前關稅法第35條第3項)之規定所訂定,而關稅法第2條、第44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即修正前關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年度訴字第13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認原告違反海關法授權訂定之保稅工廠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按發票銷售金額,核算貨物完稅價格共新臺幣(下同)43,452,575元,發單補徵稅款共4,453,65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執意撇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與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關聯性,顯然有違經驗法則,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情事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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