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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至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即臺灣省政府41年11月3日公告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臺北地院63年度訴字第2671號判決違法,故有再執行該附負擔行政處分之原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經查,本院98年度裁字第3190號裁定乃認為臺灣省政府41年11月3日公告,性質上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而該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既經執行畢,嗣負擔履行之基礎業已不存在,故如何回復原狀事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即臺灣省政府41年11月3日公告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臺北地院63年度訴字第2671號判決違法,故有再執行該附負擔行政處分之原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判決塗銷原告之所有權登記,63年之判決違法且屬錯誤,況上開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仍有效存在未被撤銷,而上開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已履行完畢,在行政處分未被撤銷之情況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民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上訴人非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有效」、「確認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為合法」之訴,且41年時並無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一詞,當時僅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觀之本件爭議的系爭土地權利移轉,上述內容為「本案土地應由吳載松等清償賣價後准予發還」的臺灣省政府公告決定,核其性質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則系爭公告性質上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乙節,業在原告吳政雄、陳寶秀、吳怡璇與吳載森另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行政訴訟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裁字第3190號裁定,認定綦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未能於預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負擔義務,已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所謂之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之要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竹市政府100年10月4日函文得視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於訴外人楊發生繳回部分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及切結同意前,原行政處分尚未變更,再審事由尚未發生,無不變期間之起算,再審原告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系爭公告之法律性質若定性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則於何時發生效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再審原告另主張系爭部分補償行政處分乃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於楊發生繳回部分補償費且提出切結書前,原行政處分尚未變更,再審事由尚未發生,不變期間無從起算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臺灣省政府41年11月3日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公告)請求回復所有權。⑵依民法第113條請求回復原狀即回復所有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0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行政契約之規定,況本院98年度裁字第3190號裁定廢棄原審裁定意旨中,亦敘明本件應屬公法爭議,詎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無視於此,率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之本件爭議的系爭土地權利移轉,上述內容為「本案土地應由吳載松等清償賣價後准予發還」的臺灣省政府公告決定,核其性質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41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所提再審之聲請,固曾引用新竹市政府102年1月24日府工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意旨,作為再審原告所稱系爭部分補償行政處分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課予處分相對人(受益人)額外之作為義務,即所謂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倘受益人不履行負擔所課予之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以負擔不履行為由,廢止該授益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003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上開第123條第3款所稱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係指於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作成同時,為達一定行政目的,而以附款方式,課加處分相對人之負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若能據此解釋成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附款,豈非所有之授益處分一律皆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吳怡璇、吳政雄(下稱吳載森等4人)於與國產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之行政訴訟所爭議之權利移轉,經系爭省府公告決定「系爭土地應由吳載松等清償賣價後准予發還」,認性質上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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