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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自99年5月15日進入原告公司後,原告從未對被告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上述可知,原告顯已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之規定。又原告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5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每日固定兩次至派出所報到,無任何逃亡之情,原審未審酌上情,遽以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情節合併已無羈押必要性之前案犯罪情節,率為混認被告仍應繼續延長羈押,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㈣依本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不顧黃仁宏前開簽呈之警語,單獨核准借貸鉅額資金,危及尚資公司經營之資本維持,並使大同公司受有損害,顯已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所定忠實執行業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下稱忠實與注意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知自己並非原告公司之股東或與公司有交易之人,竟利用自己具有原告公司授權匯款之權限,擅將系爭5筆匯款匯入其所有之系爭上海商銀帳戶,顯已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等語(見本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後收到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書,未收到任何財務報表,此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被證四大宗郵件執據亦可得證,故被上訴人公司顯然係已違反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六)綜上所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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