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4.0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40002764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03.14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經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嗣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人員組成多元、海巡業務日益繁重且兼負平戰任務,機關業務性質特殊,為國內唯一軍警文併用之行政機關,其職務結構、所置職稱、官等職等與一般行政機關有別,為遂行海巡業(勤)務工作推展及機關彈性用人實需,爰增置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少將)海巡委員調節性職務,並由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少將、上校)參議員額中減列。 為貫徹廉能政府政策,有效深入機關內部,達到預防為目標,調整減列海巡署政風室視察及專員編制各一員,並改置艦隊分署及南部分署政風室主任,以健全預防機制,增強防貪能量,型塑廉能海巡。 因應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新造艦船艇陸續交船,將由海巡署循序投入專業技術人力參與新造艦船艇海上相關公試及驗收,俾使新造艦船艇符合任務使用,惟海巡署技術職系員額尚有不足,爰於機關總員額不變原則下,將行政職系視察一名、科員四名、助理員一名,變更為職等相當技術職系之技正一名、技士四名、技佐一名。復依海巡署組織法規定,海巡署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又銓敘部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部特四字第一○九四九六四九七五號函請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審酌業務性質及實際派任需要,評估是否於編制表末加註其他職務得由關務人員派充之,爰審酌業務性質、關務人員派充需求及兼顧陞遷權益後,修正海巡署編制表附註二增列副署長、主任秘書、海巡委員、主任、參議、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設計師、技士、技佐、助理員等職務,得由關務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