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5.07.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5000795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5.07.17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編制表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嗣經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一百十三年八月九日、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及一百十四年十月九日共五次修正。 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同步改制為海巡署。海巡署為我國海域及海岸執法專責機關,考量轄區遍及全國,專業領域迥異,預算及人員規模龐大,又近年來持續疊加重大任務,勤(業)務複雜繁重及艱鉅,亟需增設第三位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置副署長一人。現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公布施行。為配合上開組織法之修正,爰隨同修正海巡署編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