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68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1.17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6 條
新
- 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法辦理。
舊
- 港務消防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