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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5 次修法(114.08.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416036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8.05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考量各地方政府義消人員日漸增加,為因應義勇消防大隊工作量提升、加強專業分工及增加宣導與救災活動覆蓋廣度,爰增加副大隊長員額,協助分擔大隊事務。又因我國醫藥衛生科技進步,國人對於健康日益重視,平均壽命逐年延長,且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人員危險性較低,修正該人員服勤年齡規定,以提高宣導量能,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1.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