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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0 次修法(109.05.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908219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9.05.28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 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詭譎多變,大規模災害頻傳,災害複雜化及鉅大化已成為常態,鑑於消防救災人力有限,民力資源無窮,災害發生第一時間須民間力量協助投入救災,俾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為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無後顧之憂,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於第二項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