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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0.05.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00821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5.04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茲因民法第十二條業經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參酌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有關新進義勇消防人員資格年齡由現行二十歲放寬下修為十八歲,以擴大招募運用大學院校在學學生參與消防宣導及資訊等協勤工作,以年輕、多元族群,提升全國救災協勤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