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8.04.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808215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8.04.23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修正施行。二十一世紀係全球邁向國際村之時代,當重大災難發生時,世界各國均無分國界、膚色、種族,跨國協助救災;鑑於居住臺灣領有合法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人數逐年增加,依移民署「各縣市外裔、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資料統計,截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底止,在臺渠等配偶人數高達五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一人,人數並逐年成長,查其中不乏有熱心服務擔任志工之善心人士。由於臺灣天然災害頻繁,倘渠等居民有意願加入義消組織,經地方納編培訓運用,勢必有效提升防救災效能,對於整體消防防災救災工作極具助益,準此,為使居住臺灣之渠等居民得參與義勇消防工作,擔任義勇消防人員,俾擴大義勇消防組織協勤能量,爰有條件放寬加入義勇消防組織規定,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新進義勇消防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聘期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義勇消防人員解聘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