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1.10.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10821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1.10.20 修正)》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大隊長身負領導統整轄下各義消組織之責,且多為升任總隊幹部儲備人選,應具有相當職務歷練,修正其遴聘資格;另部分消防機關未設大隊或中隊,為利其分隊長、副分隊長之遴選,增訂由總隊為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