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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2.10.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 11200322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2.10.04 修正)》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九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基於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為權利回復概念,報經行政院核復申請增劃編原保地之承租人得緩收、免收及退還租金,為配合原保地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增訂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保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收租金,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租金緩收、退還之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