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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11 次修法(0.10.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39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1、2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0.19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九次修正。為使信託業加強瞭解客戶程序(KYC ),使其評估投資人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程序更加嚴謹,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增訂專業投資人資格條件之評估程序。另考量信託業於受託投資前,應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以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故限制信託業不得對不活絡投資人進行推介已無實益,爰放寬其推介限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信託業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認識客戶制度,並報經董事會等通過。(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 ETN 之中文名稱為指數投資證券及附表一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附表一) 三、信託業不得推介之對象,刪除最近一年內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之交易筆數低於五筆之非專業投資人。(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