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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8 次修法(0.06.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31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4.06.29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六次修正。為維護信託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信託業之健全經營,爰增訂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