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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0.09.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002729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0.09.15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十次修正。茲為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強化信託業者對信託業務多元發展之重視,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範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