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0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0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1、22、22-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1.30 修正)》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六次修正。 鑑於行動通訊及網路時代來臨,電子交易已蔚為趨勢,且為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三點零政策,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另參照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放寬信託業辦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作業程序,以及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須知所載重要內容,得以電子設備為之。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三十條,本次計修正四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以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及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具備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作為差異化管理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申請信託業務,應符合資格條件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增訂信託業辦理瞭解客戶作業相關資料內容及分析結果,得經客戶以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增訂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須知所載重要內容,得以電子設備為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