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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0.09.0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550003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5.09.09 修正)》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訂定,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本次為第三次修正。 立法院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九屆第一會期財政委員會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為確保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維護投資人權益,爰要求爾後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行銷售,但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不在此限。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應儘速配合檢討、修訂相關規定」。 金管會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邀集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銀行業者召開會議,共同研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審查與申請程序,並依會議結論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四十三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後條文計四十三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函報備查程序,其中未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金管會申請;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中央銀行申請並副知金管會。另為鼓勵金融商品創新,經參考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衍生性商品申請程序,針對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之新種商品,採開辦前申請核准程序,開放已滿半年者,採開辦後函報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銀行向本會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檢具之文件得包括常務董(理)事會決議錄。(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