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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0.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7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4.12.31 修正)》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 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有八條,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使文義更為明確,爰修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基於財產保險業之經營、資金運用及再保險安排等特質考量,尚不宜開放財產保險業經營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同時參酌日本、新加坡等國家財產保險業經營短年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經驗,爰明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經營三年期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修正條文第六條) 1